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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
当前位置: 最新注册开户送体验金 > 商事登记制度 > 文章正文《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是指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过度或错误行使权利,致使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分取红利、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多权利,但是,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或许构成滥用东权利。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假如公司章程未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但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股东也不得违反;假如法律或行政法规未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股东不得违反。否则,就有或许构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假如股东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违反公司章程,就不能认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即使股东的行为给公司或者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股东本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为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作出的行为以及利用其控股地位直接对公司作出的安排,使公司的资产减或未能获得应得的利益,直接损害公司,间接损害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应为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的行为以及利用控股地位直接对公司作出的安排,使公司的行为直其他股东的利益。这里必需留意的是,股东滥用权利的直接相对方是公司而不能是其他股东,所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定是公现为行为人,是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他股东的损失,而不能是股东自己的行为。东自己的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损害赔不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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